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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侦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可采信的明文规定,使得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登上证据能力法定化的历史舞台。技侦证据材料证据能力法定化,不仅有利于惩治罪犯,对遏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新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规定过于粗疏和原则,致使实践中对技侦证据材料的运用现状不尽如人意。故鉴于相关立法规定的模糊和对司法实践运用技侦证据材料现状的担忧,本文通过对技侦证据材料基本内涵、特征、诉讼价值等基本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实证分析,对技侦证据材料运用现状以及相关成效进行认真梳理,从个案中窥探出所存问题,并剖析了存在的问题的原因,通过反思,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技术侦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共三个部分,全文约2万3千余字。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技侦证据材料的概述。该部分界定了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定义,就技侦证据材料的基本特征、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文章认为:因技侦证据具有获取上的秘密性、内容上的客观性、以及载体的多样化的特点,其对推进诉讼活动有重大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发现犯罪真实、强化证据固定、提升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四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技侦证据材料运用情况的实证考察,也是本文最主要的部分。该部分主要通过数据、文件、案例等进行整理分析,对技侦证据材料的运用情况做了初步考察。通过实证考察发现涉技侦证据案件总体呈增长态势、技侦证据材料认定类型占比差异大、实践中常以“转化”方式使用技侦证据材料;不仅如此,考察结果还显示,实践中成效明显:多省市公检法司通过联合共建实施细则确保了运用上的统一;律师参与庭外核实程序逐步在推进;法律帮助全覆盖试行推广力在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另外,笔者选取了部分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在个案中窥探出技侦证据材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证据采信标准不一、裁判文书论理不充分、被告人权益保障有待加强、庭外核实启动标准较低的问题。通过反思挖掘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技侦证据奉行神秘主义、部分法官司法理念较为陈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技术侦查制度完善的对策探讨。该部分基于对实证考察的深入研究,提出自己对技侦措施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文章认为:在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要对技侦措施适用的犯罪类型和适用对象具体化;将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职权配置至人民检察院;引入紧急制度、对紧急情况允许事后完善审批手续;延期审批与实施审批具有同一性,参照对技侦措施实施的审批。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严格遵守强制性程序规定和实施技侦证据的重罪原则,违反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偶然获取的他案证据材料证据能力有无的问题,明确坚持采用前案合法和他案可采双重性标准进行认定。对质证方式方面,强调在庭外核实程序中将法官单独核查与具体情况下的律师有限参与结合起来以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对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建议从紧紧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说理、提高法官法律素养、完善技术侦查法律法规三方面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