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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一直都是危害世界安全的隐患,进入21世纪后,更是随着其攻击规模的扩大化、袭击主体的隐蔽化以及袭击手段的高科技化等发展,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的和平发展和社会公民的幸福安定。世界各国均制定反恐措施来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这些反恐措施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扩大司法机关的权力;二是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学者认为,为各国制定严格的反恐措施,放弃犯罪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提供理论支撑的正是德国学者雅各布斯(Jakobs)教授的“敌人刑法”学说。本文将从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困境、限制剥夺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及对其批判、我国反恐措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式反恐立法的合理建构等方面予以分析。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困境的分析。首先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及危害性;其次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对人权的侵害,危害性及其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对公民的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最后具体分析美国和英国制定的反恐措施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严重侵犯。从程序正义方面讲,我们要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恐怖主义危害性之大,导致各国制定的恐怖措施都限制甚至剥夺恐怖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难以保障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的困境。第二部分是对反恐措施限制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反思。为限制剥夺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提供理论基础的是德国学者雅各布斯的“敌人刑法”学说。首先分析“敌人刑法”学说的内涵;其次分析“敌人刑法”学说与反恐措施的契合,因此成为反恐措施的理论基础;最后批判“敌人刑法”学说,认为其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障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以“敌人刑法”学说作为反恐措施的理论基础有违法治国的理念。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反恐措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说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其次对反恐背景下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最后分析在恐怖活动案件中限制诉讼权利可能导致的负面结果。由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严峻性,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我国都积极参与反恐措施的立法。但是为了快速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在制定反恐措施时,限制甚至剥夺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正当诉讼权利,虽然在短期内具有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效果,但可能会使反恐措施走向另一个极端。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中国式反恐立法合理构建的观点。首先,要摒弃“敌人刑法”理念,不能让其作为我国反恐措施的理论基础;其次,从全面保障人权原则、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保障不可克减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三个方面分析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制衡;最后说明诉讼权利克减的权利救济。在坚持保障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不可克减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建构必要的诉讼权利克减的权利救济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并且更有效的保障恐怖主义诉讼嫌疑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