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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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是言论著作的表达传播方式,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进入近代,各民主国家纷纷制定宪法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利,出版自由自然包括其中。随着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出版技术得到提高,中国的出版印刷技术自清末开始走向现代化。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版社印刷所纷纷成立,书刊出版数量骤增,迫切需要出版法律的规范。由于出版具有使思想传播变得广泛迅速的特点,初为执政党的国民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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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是言论著作的表达传播方式,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进入近代,各民主国家纷纷制定宪法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利,出版自由自然包括其中。随着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出版技术得到提高,中国的出版印刷技术自清末开始走向现代化。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版社印刷所纷纷成立,书刊出版数量骤增,迫切需要出版法律的规范。由于出版具有使思想传播变得广泛迅速的特点,初为执政党的国民党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实行书刊审查制度,查禁了大量书刊,甚至出现过两次书刊原稿审查。在出版业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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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或视情况进行安置的活动。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方兴未艾,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房屋拆迁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而民法是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为宗旨和中心的,作为被拆迁人,要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寻求比较完善的救济,则非民法莫属。
水是生命之源,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水是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源。没有“水”各项事业就无从谈起,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依法治水管水,巩固完善合理开发水、利用水资源是我们每个水利工作者探讨、研究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一步深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水利事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的不断完善,在当今的繁荣经济建设中,需要我们解决水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本文结合国内法学专家和行政执法领域实务工作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开展此项工作的调查,总结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我国对现行行政执法领域进行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由于这项制度运行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和国家对这项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回民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带来许多理论困惑和实践
本文从人权的角度,探讨了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涵义和性质。公民体育权利是从国际公约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社会文化权、社会经济权等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体育权利同样具备权利的一般属性。体育权利的确认是体育权利法律保护的基础。国际条约和有关国外立法对体育权利的规定和认可,证明了体育权利的存在。在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已成为需要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一项权利,国家对公民参加体育活动予以提倡、其实质就是对公民
土地整理作为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做出了很大贡献,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我国土地整理立法现状却不容乐观,仍存在着全社会土地整理法律意识淡漠、土地整理相关立法不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对投入资金监管不力等法律问题。随着土地整理的发展和变化,必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亟待完善土地整理中的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公众参与以及严格资金监管等制度内容。
随着当今社会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命令——服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柔和的行政行为模式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重要角色,传统意义上的强硬的管制行政则渐次衰微,行政机关开始运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来使相对一方主动参与行政决策实现行政目标,或自觉服从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奖励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行政奖励作为现代政府新型、有效的治理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在行政
城市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是房屋拆迁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着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的保护。由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位阶低,强制拆迁在程序上规定不合理,再加上政府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依法行政观念淡薄等原因,在实践中非法强制拆迁的现象非常普遍,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受到了来自开发商和政府的巨大威胁。本文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建议:一、强制拆迁的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且在不断发展。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行政赔偿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没有法律支持而予以驳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令人感到万分无奈。之所以造成这一尴尬的局面,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及时。这与我国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越来越完
土地作为一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物质载体,也是一国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制度作为一国宪法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宪法的起源《自由大宪章》开始,沿着宪法制定的轨迹探寻了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横向上考察了英美与法德宪法中关于土地这一财产的规定,以及背后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与法系传统。纵向上考察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法土地制度,特别是194
慈善事业,是一座从下而上一砖一瓦垒建起来的“大厦”。这座大厦无疑需要硬性制度和软性文化的约束来支撑,才能更牢固、更持久。纵观历史,慈善事业的发展道路上遭遇过的最大尴尬恰恰就是是缺少制度的支撑和文化的基础。民国以后,政体变革、战争摧残、天灾频发等因素对中国当政者传统的消极慈善救济的方略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进入近代抗日战争时期,原有的慈善救济行政及慈善团体已无法胜任浩繁的救济事业,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