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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对纠纷的解决,伴随着认识能力的提高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从最初的原始而蒙昧的非理性裁判方式向追求证据的理性裁判方式不断演变,并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现代证据裁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证据以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逐步占据了裁判的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是现代诉讼文明的追求。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以证据为中心,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的证据裁判理念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程序性的决定还是实体性的决定,都要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便不得断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证据裁判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是法治文明化的表现,是刑事诉讼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断追求的结果,其发展顺应时代的潮流。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普遍对证据裁判理念的理解不深、证据裁判意识淡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为思想上的麻痹或认识能力的限制,出现了背离证据裁判理念的行为。而在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这无疑给侦查工作带了很大的被动,使得证据的获取、固定、保存及运用在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大打折扣,进一步对案件的起诉、审理带来不利。而侦查阶段是证据工作的起点,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可采性,特别是证据具有特定性即无法替代性的性质,使得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的数量以及质量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办理。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在侦查程序的视野下通过对证据裁判理念的释义及历史发展为开端,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在初步了解了证据裁判理念后,在此基础上将该理念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分析得出证据裁判理念对侦查程序产生的影响以及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深刻意识到我国现代的证据裁判理念在侦查工作中尚存欠缺,主要表现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和立法层面,从而进一步阐述了对以上问题如何进行改进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