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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社会的来临,以及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形态,在社会环境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强大。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是广告的本质要求和具体表现。与新闻传播相比,广告传播带有明显的主动性、说服性和诱导性,因此,对受者的催眠是广告传播不言而明的目的。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既与心理学上的催眠术有着天然的关联,但又与其有着本质区别。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更多的表现为对群体的催眠,且是通过某种媒介或形式来进行一对多的催眠过程,这个过程多数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往往并不会产生非常鲜明的效果,较多的是带给受者消费理念、消费习惯和消费行为上的影响。因此,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是,由广告主通过各种营销传播方式,营造有利于商品推广、销售的拟态社会环境,利用暗示、诱导、提醒、劝服等手段,引发受众在注意、态度、意识、观念等心理层面的被动转变,进而使得受众的消费动机、消费过程处于一种潜意识、非理性的、自我意识薄弱、从众、攀比的心理状态。从广告行为影响范围和影响深度上来划分,广告的催眠效应可以分为局部广告催眠效应和整体广告催眠效应。局部广告催眠效应指的是由具体的、单一的品牌或产品对目标受众所营造的消费催眠效果;整体广告催眠效应指的则是由所有广告传播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所建构和营造的消费催眠。本研究主要是基于“大广告”的概念范畴来进行阐释。我国有很多学者都曾分析过“大广告”的概念,有从广告行业所涉及的经营范围方面来界定的,有从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方面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大广告”是从一种与营销的关系上来阐述的,“广告是一切营销活动,一切营销活动都可称为广告”。只有基于这样的广告概念界定下,对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进行研究才更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扩宽广告学术的研究视野,指导广告业界和广告主的传播活动。广告传播催眠效应中的角色分析是本研究的起点和重点之一。催眠中最为重要的角色是催眠师,催眠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催眠师的素养、能力和权威地位。而在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中,担负这一角色的广告主通过权威媒体、权威代言人来实现其“信息关键人”的权威地位。“信息关键人”是社会中信息传播的关键性人物,包含政治军事、商业经济、文化娱乐三个领域,而广告主作为商业经济领域的“信息关键人”,通过自己在经济上的资本,凭借政治军事和文化娱乐的权威人物,借助大众媒介,在社会信息传播中塑造其权威地位和权威形象,为其实现广告催眠效应提供和构建了充足的条件和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广告传播的相关利益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广告传播的运行机制为广告催眠效应的产生提供了重要保障。广告传播由最初的“商家——买家”的简单直线关系,发展变化成了“商家——广告代理机构——媒介——消费者——商家”的复杂循环关系。广告主通过利益均衡,建构了与其他利益体的共同生存空间,并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广告环境、广告逻辑、广告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受众的双向沟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对受众产生了更为深刻的催眠效应。广告传播催眠效应的构建模式是基于对受众心理过程的充分掌握。在营销理论中,无论是4Ps理论,还是4Cs理论,抑或是4Rs理论,似乎是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其实都是广告主的一种迂回之策罢了。这样的变化迎合了受众的心理需求,满足了消费者的身份需求,同时也增强了对其进行催眠的效能,并促使其在无意识中进行口碑传播、消费攀比等主动催眠建构。在整个广告传播的催眠效应中,利益循环圈中的每一个部分,都成为催眠效应的发起者和接受者,包括广告人、广告媒体等。广告传播既然作为一种社会信息的沟通模式,其社会作用和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广告催眠效应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它的良性社会效应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大众的消费指导,以及社会不同组织的利益均衡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是有目共睹的;另一方面,广告催眠效应的社会负面效应也显而易见,问题广告带来的广告公信力的损失,对传统文化的销蚀,对“美”文化的解构,都使得广告传播面临社会的谴责。基于这一点,广告传播的社会文化传播功能,不断进行着理性化、职业化和平衡化的改进,并最终以对人的关注、关怀和尊重的人文精神来规范和发展,实现其催眠效应的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