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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检察制度的领导和决策制度范畴,承担着对业务工作宏观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决策、内部监督制约等三项职能作用。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起源于山东抗日根据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基于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权构架、传统文化和心理因素、检察机关的发展现状等基础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并经历初创、建立、恢复发展、改革完善四个发展时期。这个四个发展阶段贯穿的核心问题是决策方式的变化和议事范围的变化,同时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也不断走向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体现了分权制衡、监督制约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蕴涵着民主集中制的理念,并遵循着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这个检察权运行的根本原则。议事范围和程序的设置,是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基本要素,议事范围界定着检察委员会权限和责任,从检察委员会建立以来,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发展,逐步明晰和具有操作性,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构建了从议题提起、审查、准备、讨论、决定作出、决定执行、决定督办等一整套议事决策程序,为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提供了有力地程序保障,有效地满足了检察委员会决策的需要。检察委员会职能发挥是检验检察委员会制度成效的一个重要的载体和途径。虽然我国四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个案决策、内部监督制约的职能发挥程度不一,但都对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检察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实践调研情况看,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质量是相对较高,出现错案的几率是相对较小的。确保检察委员会职权运行和职能发挥的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上,基本上是适合目前情况的。同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也为检察委员会正常运作和职能发挥,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上来说,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开辟了一种新的检察领导决策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实践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制度。实践运作中出现的弊端和不足,既有制度设计的因素,更多的是制度执行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路径是,立足于我国的检察体制,认真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检察决策机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规范制度,着重解决检察委员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着重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决策质量、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检察制度完善的职能作用。具体路径是:一是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检察委员会作为业务议事决策机构,这一重要地位就决定了其职能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多重性。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其重点就是要厘清检察委员会到底具有那些权能,这是检察委员会权力配置、作用发挥的前提和基础。基于对检委会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应当是领导、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的复合体。二是优化检察委员会权力运行中的各种关系。主要有党组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与办案检察官等三对关系,党组是对检察委员会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检察委员会是党对检察业务进行领导的司法组织形式,两者有明确的界限,不能互相代替。检察长具有行政领导和业务决策双重身份,其容易与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发生冲突,对此应当采取将检察长行政事务和业务事项分开,并明确界定检察长的业务决定权,从而理清与检察委员会之间的职权冲突。检察委员会中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角色冲突和强势地位可以通过建立轮流主持制度、明确发言顺序、无记名表决机制等来解决,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不符合司法规律,不利于检察官独立办案,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权指令权理论,明确划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指令权的内容和限度,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三是优化检察委员会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是检察委员会职能发挥的根本性要素,其直接影响着整个议事的质量和效率应当从严格委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实行委员任职和考核评价制度、逐步废除委员终身制,建立委员资格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委员的培训等四个方面加以优化。与此相关的是要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四是改进检察委员会运作模式。在目前的体制下,应当将议案和议事两种议题实现彻底分离,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议事模式和断案模式,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和“断案”职能,议事职能可以维持目前的行政会议制度,断案应当实行有限的司法听审制度,以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确保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五是完善检察委员会的运作制度。检委会的有效运作离不开配套的制度建设。着眼于检察委员会权力运作这个关键环节,应当着重完善回避制度、列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审议程序,确保检察委员会正常运作和职能作用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