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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了应对腐败问题出现的新态势,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这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具有重大意义,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该罪的规定也表明我国已兑现承诺,积极履行条约义务,与国际公约接轨。然而,对于这样一个新增的罪名,既无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阐释其内涵,又不同于以往罪名表述方法,而是用一个全新的“利用影响力”这样一个词语作为概括,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来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传统受贿犯罪,它拥有其特有的立法背景,另外在构成要件方面,该罪比较特殊的是其主体与客观方面内容。本文正是在重点对其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举出该罪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并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来分析其立法背景,表明此罪出现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重点论述其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该罪主体从具体法条看包括五种人,但可归纳为三大类: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并故意。该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和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重点是“利用影响力”。第三部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易混淆犯罪的比较分析,以更好地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内涵。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定性以及该罪和受贿罪的比较、和斡旋受贿的比较以及和介绍贿赂罪的比较。第四部分提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不足问题,包括用语模糊、界定不清问题,对合犯行为未规制问题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年限无限制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即对相关概念需进行立法界定,对其对合的行贿人行贿行为纳入刑法,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限制其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