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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成了虚拟空间的诞生,人们通过虚拟空间里存在的数字符号实现着即时性交往。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生活世界的不断参与,人们逐渐适应了虚拟空间,并基于虚拟空间的交往实践,不断建构藏匿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身份具有差异性的独特人格形态。在这种人格形态里,自我意识与客观世界之间、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带来了虚拟空间的人格同一性问题。虚拟空间的独特时空特征、符号传播特性,为人们实现虚拟空间生存提供了条件,人们之间的虚拟空间交往也应运而生。虚拟空间打破了人们传统交往的时空限制,交往的即时性缩短了空间距离。根据马克思的交往理论,丰富的传播媒介和科学技术的革新使得交往活动出现了异化,人类创造出的虚拟交往让人类自身更多地依赖于网络。在符号的象征性交换空间里,人们在身份实名制和去身份化的博弈中,不断形构着社交网络中的多重身份,由此形成了压抑与憧憬矛盾共存的虚拟人格。虚拟空间继承了工具理性的遗产,它没有摆脱人性对技术的依赖,反而增强了技术对人性的束缚。虚拟空间的人格类型具有多样性,媒介依赖人格、现实宣泄人格和智能化人格是三种基本类型。媒介依赖人格是人类个体基于信息网络技术依赖而形成的沉溺于网络生活的虚拟人格。具有媒介依赖人格的个体,对信息网络技术产生过度依赖,虚拟空间成为他们的主要生活空间。现实宣泄人格是人类个体基于网络隐匿开放性形成的倾向于突破现实自由边界的虚拟人格。具有现实宣泄人格的个体善于自由切换自己的身份,原先的压抑往往体现为宣泄的情绪和出格的行为。智能化人格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类人化虚拟人格。智能化人类个体和智能机器人都倾向于形成智能化人格,智能化人格对传统伦理形成新的挑战。三种人格类型都一定程度说明了人类的理性与主体地位在网络交往异化中被削弱,也反映了虚拟空间自我意识与客观世界、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的同一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虚拟空间的人格同一性问题指向自我意识与客观世界、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一定条件下表现为现实社会的道德失范和违法行为,导致社会文化危机。互联网领域的道德规范制订、法律制度建设、个体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应对虚拟空间社会文化危机的重要举措,对于虚拟空间人格同一性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