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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也被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起源于江户时期天保年间,1947年11月日本政府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农协的特殊地位,农协在战后日本经济振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序论部分主要论述了日本农协的产生背景以及发展历程,并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研究方法。1900年日本政府借鉴西欧(主要是德国)的经验,出台了《产业组合法》,使日本农业有了较大发展,近代意义上的日本农协即由“产业组合”发展而来。二战后,日本经济亟待恢复,而当时土地制度的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等缺点对农业发展造成极大阻碍,因此,日本政府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成为自耕农,极大解放了生产力。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设立了旨在保护自耕农权利的“农业合作组织”,并在1947年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农协的合法性予以肯定。随后,农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到1948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农协网络。70年代,国内外环境急剧变化,外部农业市场以及粮食进出口对日本本土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进入80年代,农协合并趋势明显,农协事业综合化;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全球化经济浪潮兴起,世界经济形势要求农协必须改变发展策略,以适应国际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要求。
第一章从日本农协的性质与特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农业协同组合法》中规定,农协旨在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农协内部组织严密,监管体系完善,其管理与运作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所以,日本将农协界定为属于政府性公益事业法人和盈利性企业法人之间的特殊法人。农协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农协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二,经营项目高效且广泛;第三,开放型体制使农民具有较高的自主性;第四,农协内部组织严格依法运作。这一部分为从根源上理解农协组织的本质及其对日本农业发展的影响奠定了研究基础。
第二章首先从日本的农业政策、农协自身优势两方面来探究农协地位得以确立的基本条件。战后日本政府颁布的惠农政策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两方面。法律方面,日本政府出台了多部法律来保障农协事业的顺利发展,最有代表性的是《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协的合法社会地位。财政方面,由于日本拥有完善的信贷支持体系,这有力地保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农协自身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农协对市场的开拓作用以及农协组织系统的严密性与科学性,文中以日本青森县农协为例详细探讨了农协对市场的开拓作用,并从经营、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分析了农协组织的严密性与科学性。此外,本章第三节对日本农协的职能(主要有农业生产指导服务职能、农产品销售服务职能、购买服务职能、信贷服务职能、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职能、公共事业服务职能)进行了详细论述,并通过上述分析将农协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归纳为四点。1,农协在繁荣农村社会与维护社会稳定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市场化进程;3,促进了日本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4,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章分析了目前日本农协面临的问题,从贸易自由化、农村城市化、人口老龄化方面阐述农协受到的冲击,并试着重新审视农协制度,分析其局限性,探索新的可行的农协改革举措。首先,贸易自由化要求日本政府放开贸易保护,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而日本农协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并在世界农业史中占据一席之地,主要依靠政府的法律保护、巨额财政补贴以及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因此,贸易自由化对日本农协影响之深可想而知。而农村城市化与人口老龄化使农协原有的组织基础出现动摇,农业后续劳动力严重不足,成为农协发展的双重制约。其次,农协制度自身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农协最初的成员主要是二战后暴富起来的保守农户,因此,农协的发展一直没有脱离保护保守化势力这一主线。另外,农协一直主张的“高米价”政策根本上也是为了提高农协自身的收入,真正从事生产的农户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实惠。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第四节中列举了日本农协已经实行的相关改革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对于农协在经营领域迟迟未实行的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结语部分则对全文的框架做出了总结,指出本文研究方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