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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央行重启了停摆近八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化解银行体系金融风险、丰富市场投资品种、盘活银行沉淀资金,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着重大的作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开展时间尚短,理论储备和制度建设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将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研究,并出解决之策。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读。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两轮不良资产的处置做出简要对比,论述可以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的理论依据,然后简要论述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情况,指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资产包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本部分先引出基础资产转让环节存在的三大问题法律问题:一是基础资产质量不合格,二是真实出售标准缺失,三是转让程序不健全。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一方面设立一系列评级标准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管理,只有评级合格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另一方面设立不良资产入池标准,只允许优质资产进入资产池。针对真实出售标准缺失问题,本文出从四个方面构建真实出售的标准。对于第三个问题,本文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公告通知的效力。第三部分是风险隔离之SPV的法律构建,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本部分从三个层面着手,第一个层面是简述风险隔离机制的作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证券化中需要隔断三大风险,一是商业银行破产导致基础资产被追索的风险,二是SPV本身债务被追索影响资产包稳定的风险,三是不同ABS产品相互影响的风险。解决这个问题的风险隔离机制是不良资产实行证券化的核心制度设计,只有将此三类风险隔离,使发行人破产风险与SPV破产风险、不同SPV破产风险真正分离,才能迎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第二个层面是对三种SPV进行详细对比,第三个层面在上述基础上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当采用信托型SPV,并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信托型SPV做出一些修改。第四部分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不良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是无数不良资产打包形成的资产池,这个资产极其复杂、庞大、不透明,商业银行有极大的动机将各种呆坏账混入这个池子,导致资产池的质量严重下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改变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构建“纵横相辅”的信息披露模式,从“环节”和“机构”两个维度着手,披露所有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信息。二是将简明性规则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洁、明了,使投资者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