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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是各国政府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而信息披露质量则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包括定期报告制度、临时报告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制度等。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日益增多。这些均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如何通过提高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第三部分介绍了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包括: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先从委托代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设理论进行简要的介绍,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能够减少委托代理成本、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部分中,还具体论述了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第二章,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这一部分先从我国规范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进而再对现行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的主体、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持续信息披露的标准,包括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下一章节的分析做铺垫。第三章,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通过本部分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信息披露、隐瞒信息披露、迟延信息披露以及非公平信息披露,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对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做更为详实的阐述。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制度缺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通过指出问题及论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再进一步为最后对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奠定了基础。第四章,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建议。包括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有效性、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持续信息披露机制、强化证券市场中介监管,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建立有效的证券违规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等五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