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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观是学界对设立和运作的民事诉讼制度所持有的一种基本观念。依据“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可将其分为家长式诉讼观、自由主义诉讼观和社会的诉讼观三大类型,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观在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表现。民事诉讼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观在民事诉讼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由家长式诉讼观到自由主义诉讼观,再由自由主义诉讼观到社会的诉讼观的变迁。民事诉讼观的变迁引起了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变化。在我国,民事诉讼观经历了如下的变迁: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家长式诉讼观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后至今,自由主义诉讼观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民事诉讼观的变迁给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带来了宏观层面和具体层面的启示,从宏观层面而言,民事诉讼观的变迁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走向社会的诉讼观。从具体层面而言,民事诉讼观的变迁给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的启示主要表现在法官与当事人间权限的重新配置、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以及保障当事人实效性接近司法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