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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制度是指在我国古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有八类身份特殊的人犯罪,司法官吏不可自行处理,必须将案件缘由、案犯身份等情况报请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决的特权制度。其起源于先秦时期的“八议之辟”,至秦而废,后又见于两汉的史料中,在曹魏时正式入律,后世历代王朝皆载于律中,最终于清末修律时被废止。其中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八议”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时期。本文以魏晋南北朝史料中“八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归纳出当时“八议”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探讨“八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用以及影响八议适用的各种因素。由于“八议”入律是魏晋南北朝的儒家化进程的重要部分,所以也对魏晋南北朝的儒家化进程进行一定的分析。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叙述“八议”制度的渊源和演变,“八议”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八议之辟”,并且在先秦时期的史料中确实有适用“八议之辟”的实例。在曹魏时正式入律,经过两晋南北朝的发展于隋唐得到最终的完善,其后的朝代大都沿用了《唐律疏议》中“八议”规定。在清末修律时“八议”被废,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部分则分析了“八议”在曹魏入律的原因、“八议”的发展与两晋南朝门阀政治的关系、北朝的汉化对“八议”发展的影响。曹魏时期“八议”入律是世家大族势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也是统治者驭臣之术进一步提高的一个标志。两晋时期门阀士族政治发展到顶峰,许多士族历仕多朝,在这种特殊的政治环境下,“八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量运用,很多士族通过“议贵”减轻甚至免除了刑罚,同时由于士族与皇室的联姻,很多士族也开始适用“议亲”。在朝代更替迅速的南朝,为了安抚好前朝皇族“议宾”也多有适用。北朝汉化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为法律的儒家化,在这种儒家化的进程中“八议”得到普遍的适用。第三部分通过分析魏晋南北朝史料中记载的“八议”案例,整理出当时的“八议”适用范围为议亲、议故、议能、议功、议贵、议宾议勤,也推导出当时“八议”的适用程序,还通过鲍勋案,裴植案等案例分析出当时影响“八议”适用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史料分析“八议”在魏晋南北朝各个时期发展变化的特点,以及魏晋南北朝的“八议”与隋唐时期“八议”的不同之处。不同之处有两点:一、应议者子孙的待遇不同二、北魏时期“八议”源于君主奖赏,第五部分通过“八议”制度对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做了一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