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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异常复杂的理论课题,该因果关系除了具有哲学上万事万物之间普遍联系的客观属性外,也包含着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和法益平衡等考量因素。侵权因果关系的正确合理认定,是侵权归责和责任承担的关键,对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救济受害人的法益,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环境侵权是有别于一般侵权类型的新型侵权,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间接性、滞后性、科技性和多重原因等专有属性。因此,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一般侵权类型而言,更是挑战理论和困扰实践的难题。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环境侵权中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为英美法系明确界定的概念,即在初始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最终损害结果之前,介入其中的行为或者事件,对原有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如果原有因果关系被中断,此时的介入因素就转化为替代因素。在环境侵权中,在初始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最终损害结果产生之前,包括第三人因素、自然因素的介入对于初始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以及原因果关系产生何种作用,直接影响着侵权行为的归责和遭侵犯法益的救济。概念的界定对于此后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探索至关重要,本章对介入因素、环境侵权中的介入因素以及环境侵权中的替代因素进行概念界定,并主张介入因素的主体扩大至包含受害人的介入行为。第二章为介入因素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影响的法理基础。目前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在侵权法介入因素方面的理论学说以及立法规定,对于介入因素以及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都颇具借鉴意义和启发价值。本章中,笔者简要介绍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两分法”,并比较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中对于介入因素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各自的优点和弱点,为存在介入因素情形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提供法理基础和支撑。第三章为介入因素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本章首先提出介入因素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影响的适用标准,提出“可预见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公平正义标准”,诸标准并行适用,如适用该标准的结果违背法律价值判断,则适用其他标准。其后,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分析,从第三人、受害人和自然因素这三方面的介入因素出发,就介入因素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和认定,对初始侵权行为和介入因素在最终损害结果的原因认定和责任追究进行认定。结论部分,本文首先重申介入因素的主体范围扩大的观点和介入因素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适用标准。并根据适用标准总结三种介入因素类型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并认定对损害结果的法律上原因,确定介入因素是否转化为替代因素,并最终确定与最终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为追究侵权人和救济受害人作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