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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人类人口一半的女性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男性的发展状况,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尤其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施行,农村妇女在参政议政、教育培训、土地承包及财产权益等方面有了法律上的保障。然而,法律层面的规定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完全改变妇女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隐性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尤其是针对生活于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而言,通过简单地、赋权式的发展并未能完全改变女性与男性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本文运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践,具体包括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结婚自主权,生育权和孕期保护,家庭事务决定权,家庭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离婚方面的权益保护,并剖析了国家法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所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中所隐含的性别歧视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存在形式平等的顽疾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与男性所面临的实质差异,从而为解决女性发展中的法律障碍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也特别希望通过此研究,能够给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以特殊的人文关照和法律关照,实现女性主体意识上的发展以及法律对人权的普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