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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农村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了改革:一个是经济层面上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个是在政治层面上实行的村民自治。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村民自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逐步推行,并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党和各级政府、村级组织以及广大村民等都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村民自治形式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村民自治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发展基层民主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农村治理方式。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复杂的环境影响下,尤其是后农业税时代乡村权力格局和利益关系的变化,村民自治在实践运作中遇到了种种困境和矛盾。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治理是关键。全球化迅猛发展,中国已经融入全球治理的大潮之中,金融危机更是把中国推上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在当前利益多元分化的时代,多元化的农民利益只有通过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才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有效的维护,这需要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双重推动和维护。与此同时,农村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走向也对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提出了迫切需求,因为善治的基础是有一个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探根溯源,当前我国村民自治运行中面临的种种困局,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成熟的农村公民社会,缺少完善的组织体系把广大村民组织起来并以集体的行动来表达、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村民自治理念的实现。本文从村民自治发展和公民社会成长的互动理论入手,概述了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的困局和矛盾,通过分析认为当前我国村民自治面临困境的根源在于农村公民社会的缺失,结合国外乡村治理的经验,最后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公民社会培育的视角探讨了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路径,提出了破解我国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局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