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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村集体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享有其合法所属土地的权利,当集体中出现人口流动时,土地需要重新调整,承包权就可能变得不稳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坚决保障农户承包权的安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在下一步工作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呢?这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了解承包权稳定性是如何影响农户行为的。 在此背景下,从产权理论和农户行为理论出发,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浅析了承包权稳定性对农户利用行为的影响。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潜江市22个乡镇、农场为典型研究区,对区域内330户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了研究区耕地承包权稳定性的现状,并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从微观视角上探讨了耕地承包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利用行为的影响,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合理引导农户行为、进一步完善农地产权制度。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 第一,通过对样本点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区劳动力较为充足,占总人口的78.51%,而他们的年龄分布则较为均衡,教育水平却普遍偏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5.32%。户主年龄普遍偏高,在中老年段分达到总户主数的90.77%。而农户拥有耕地面积数据以及家庭收入情况数据则表明,潜江市六个农场所在地数据普遍高于其他村落。其中两项指标中,排在第一的均为运粮湖南湖分场。紧随其后的主要包括总口套盒岭、熊农官庄垸分场、后湖关庙分场和周农前进分场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几个农场政策、规划等都优于其他区域。 第二,从现有数据来看,潜江市三十多年来土地调整农户数一直起伏不定,最高的一年达到33户,占总户数的10.15%,这与我国政策是相背离的,频繁的调整只会增加农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不利于承包权的稳定性。各村之间的土地调整情况也有有较大差异,耕地承包权较不稳定的村落主要集中在几个国营农场区,其中,尤以运粮湖南湖分场为甚,本村100%的受调查农户都参与过土地调整,而农户平均发生调整的次数也最高,达到2.80次,调整时间间隔则在最短,为8.01年。而农业劳动力资源、年龄、农户拥有农地规模、家庭经济水平等相对处于劣势的几个村落反而拥有较稳定的承包权,其中参与过土地调整户数比例最低的竹根滩王拐村、泰丰白窑村、龙湾龙新村仅为33%,农户平均发生调整的次数最低的泰丰白窑村仅为0.40次,调整时间间隔最长的浩口苏港村达到20.86年。究其原因,与土地调整的效果、各村不同的政策环境等有较大关系。 第三,承包权稳定因素、农户个体因素、农户家庭因素和区域经济环境因素等各项因素对农户耕地利用行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承包权稳定性因素对耕地利用行为存在1%的水平上影响显著的情况,这说明该因素对农户耕地利用行为是具有极大影响的。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土地调整次数对农户投入行为和农业科技利用行为的影响更显著,而土地调整时间间隔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更显著;由计量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出,承包权越稳定,越有利于农户在利用耕地的过程中发生对耕地有利的行为。 根据以上研究,笔者认为政府通过提高土地经营收益、提供更大力度的财政扶持以及引导农户合理调整农地经营方式等途径都能提高承包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