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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关于中国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研究。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一是探索中国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理论依据;二是考察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实证考察结果表明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其中的政府行为;三是描述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行为的基本表现特征;四是揭示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特有的行为的原因,寻找这些行为的历史根源和行为缺陷原因;五是设计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行为选择;六是在前面研究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过程中本文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公共选择方法对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分析,具体的研究结果及政策建议如下: 1.中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成长、高回报,与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成效上都还存在巨大差距。具体体现为:(1)相当多的风险投资机构运作困难,效益低下,大多数都违背了设立的初衷;(2)风险投资资金缺乏,来源单一,总量不足;(3)风险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导致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加剧了风险资本的匮乏;(4)风险投资在投资、融资和实现回报等各个环节的障碍很多,无法实现良性循环,造成风险投资的成本和风险过高,收益偏低;(5)风险投资发展中政企不分,缺乏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激励机制和硬预算约束机制,投资成功率低。 2.中国风险投资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环境不优和风险投资运作体制弊端两大因素造成的,深层根源分析表明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其中的政府行为所致。(1)宏观环境不优表现为: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投资,而财力又十分有限;缺少有效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风险投资者所冒的法律风险高;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发达使风险投资仅仅体现了高风险性,而无高回报性;缺乏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面从国际经验来看,中介机构若不由政府来组建和完善,交易费用将很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及其它宏观环境不适宜。(2)风险投资运作体制不合理表现在:风险投资本质上是商业行为,理论和实践也证明,风险投资要获得长远的、快速的发展,其运作方式必须是完全市场化的。而中国风险投资发展一开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和经营的,到目前为止,政府投资还达到70%左右,其运作方式类似于国有企业运作方式,“大政府,小企业”现象严重,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不清等弊端越来越突出,导致风险投资发展矛盾重重.由此表明,政府主办主营风险投资这种运作体制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表明政府行为是中国风险投资发展问题的根源性影响因素。 3.政府在中国风险投资发展中行为特征表现出历史功绩的一面,但更多的是政府行为缺陷。(l)一定历史条件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初期,因其风险高,不确定性大,民间私人投资微乎其微,为了发展这种在西方对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的产业,客观上要求政府作为主要的、真接的投资主体,以缓解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问题——风险资金匾乏问题,短期内确实促进了风险投资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二)随着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政府越位和不到位的双重行为缺陷与风险投资的市场运作本质越来越不相适应。政府主导下的风险投资运作体制日渐成为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严重障碍,政府行为越位现象突出;相反,政府作为制度安排者,在营造风险投资发展所需的法律、政策、市场等环境方面又很不到位,政府行为不到位的特征明显。由此可见,政府参与微观经济过度及在营造制度环境方面力度不够,成为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双重行为缺陷。除此之外,受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的限制,政府在制定有关凤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时出现一些政策偏差和失误,也成为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行为特征之一。 4.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行为错位和失效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大包大揽一切的历史作凤和当时历史条件下,民间投资稀少,客观上政府成为投资主体。二是风险投资中的政府决策者能力有限,使得制定政策、法规、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等方面都滞后于风险投资发展阶段所需的宏观环境条件。第三,风险投资中政府行为次优化是公共选择结果的一种反映,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冲突和均衡的产物,而且政府行为也是有限理性人,也导致了政府行为缺陷。第四,诀策环境使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与期望效果不相符,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受环境的影响,导致政府政策偏差。 5.为促进中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政府行为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正确定位和现实选择是逐步退出直接主导,转向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采用“市场增进论”和“政府第一推动力”的假说,通过政策指导和利益诱导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营造风险投资发展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