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与传媒的关系近年来成为人们探讨的热点。作为现代社会两大强权机构,法院与传媒的关系走向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甚深。传媒找上法院,既有受众实现知情权的要求,又有传媒自身特性的作用。尽管是社会组织的身份,传媒却拥有无远弗界的社会影响,还具有法院不可或缺的积极效能,它能通过不同渠道,实现对法院的影响。法院与传媒的冲突根源,在于二者内含的两大价值: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这两大价值都具有根本意义,都为宪法所保护,二者间的冲突,只是不同情势下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倾向。尽管法院与传媒的分工和特性不同,但它们都服从于同一社会目标——实现社会公正之下,在社会结构中也是相互支撑,不可或缺的。必须辨证地认识二者的冲突与和谐关系,不可以一方的标准苛责另一方的表现,也不能牺牲一方的特性迁就另一方。在我国,尽管法院和传媒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都没有发展成熟。传媒利用自身的造势效能和技术优势,多种渠道影响法院的司法表现。而面对传媒的“入侵”,法院也根据自身利益呈现不同的态度,二者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了多种形态。在法院和传媒的嫌隙中,社会公众近乎一边倒的立场下,有着国情、制度和历史的多层背景原因。在这样复杂的情势下,认清传媒接近、评说司法的利弊对全面审视我国法院和传媒间的关系,构架理想状态的二者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WP=3>法院和传媒间普遍存在着紧张关系,间或伴以碰撞的情形并不意味着和谐的关系无法构架。然而确立具体的原则,设计相关的制度,必须建立在对相关领域的本土认识和域外经验的借鉴之上。在具体权衡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两大价值的实践中,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普通法系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美英两国经过历史的推演,都形成了灵活而有效的原则,尽管二者在价值诉求上偏重不一,但实践中都趋于避免直接限制传媒的行动,而采取曲回的方式营造公正的外部环境,消弭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倾向性社会舆论。这显示了司法实践中将新闻自由置于优先地位的趋势。根据我国国情,具体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应在法院和传媒间营造一种良性的紧张关系,使得处于张力之下的法院和传媒既可相处和谐,减少碰撞,又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其原有价值功能。然而,历史的积习和现实的复杂性,注定二者关系的改善并不是个一蹴而就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