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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旨在为资金富余者和资金短缺者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截止到2014年,这样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已达1,575家,成交量已达2,528.00亿元。在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背后,也陆续出现了平台跑路、平台被判非法集资等负面的新闻。对网络借贷平台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现已正式确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细则即将出台。但是,目前监管层传递的信号是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要求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得成为信用中介。而网络借贷平台当前的诸多成功产品已经涉及担保,在一些业务上也扮演着信用中介的角色。“信息中介”的定位无疑会挤压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空间。本文认为,网络借贷合同是理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路径的重要抓手,它与股票、债券、票据等一样,既是核心法律关系的证明,又是具体的金融商品。因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借贷合同的性质入手,结合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理论划分,提出现有网络借贷合同既有直接融资类的,又有间接融资类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当立足于网络借贷合同本身,避免直接给网络借贷平台“贴标签”,给网络借贷平台留足发展空间,对网络借贷合同进行分类监管。一言以蔽之,本文集中论证的核心观点就是,因为网络借贷合同具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进行分类监管,避免一刀切。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背景、当前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同时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创新之处进行了介绍说明。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已有研究和运营中的法律困局进行梳理,重点论述了网络借贷平台在理论规范层面可以参照援引的现行法律依据和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上的法律困局。第二部分重点指出隐藏在第一部分所提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网络借贷合同的双重属性:间接融资性和直接融资性。简而言之,一部分网络借贷合同具有传统银行借款、贷款行为的间接融资属性,另一部分网络借贷合同则具有证券的直接融资属性。这种双重属性已经突破了我国当前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划分理论为基础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网络借贷合同双重属性的界定和选择在网络借贷平台规制路径抉择上的反映,并结合美国和日本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路径,提出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应当采取立足网络借贷合同、分类规制的监管逻辑。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梳理,并对笔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