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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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适用,PPP项目纠纷也日益增多,探索一套适用于PPP项目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由于PPP项目合同从主体、内容上都有其特殊性,展示出公私兼具的性质,无法单纯套用行政协议或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模式,因此学界与实践对PPP项目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运用仲裁这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争议解决一直争论不休。要讨论PPP项目合同纠纷是否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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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适用,PPP项目纠纷也日益增多,探索一套适用于PPP项目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由于PPP项目合同从主体、内容上都有其特殊性,展示出公私兼具的性质,无法单纯套用行政协议或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模式,因此学界与实践对PPP项目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运用仲裁这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争议解决一直争论不休。要讨论PPP项目合同纠纷是否能通过仲裁解决,首先要讨论PPP项目合同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个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应当从纠纷原理角度着手,分析该纠纷是否具有平等性、财产性、自由处分性和可诉性,且明确该纠纷是否涵涉于所属国的仲裁范围内。其次,针对内容构成复杂的PPP项目合同纠纷,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纠纷可仲裁的范围及认定标准。本文将主要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纠纷解决原理为基础,对PPP项目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及仲裁范围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内容是纠纷视角下的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首先,围绕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的学说争点,提炼出不同学说观点及其形成动因,研究PPP项目合同可仲裁性背后的学术理论。其次,通过对PPP项目合同纠纷概念、性质及特点的分析,从纠纷主体、纠纷对象、纠纷行动、纠纷目的等四个纠纷构成要件着手,梳理出PPP项目合同纠纷的特征,厘清纠纷与纠纷解决需求这一第一性征问题,为后续讨论纠纷解决方式铺垫。最后,结合我国PPP项目立法与实践情况,对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讨论。第二部分内容是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的现状与分析。在立法层面,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关于PPP项目的6份专门性规范文件,总结出我国立法对于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以部门规章为主导、不同规范文件存在分歧等特点。在实践层面,通过对17宗涉及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争议的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认定呈现出思维上二元对立、认定上标准不一、分类上不具类型化的特征。第三部分内容是域外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的考察和借鉴。在理论层面,主要分析了德国双阶理论、行政私法理论、新行政法理论于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适用及局限性。在立法考察层面,介绍了英国、法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等PPP模式发达地区对于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的相关立法现状及态度。最后,总结了域外在制度保障、纠纷体系、机构保障等方面对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仲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内容是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机制的构建。此部分主要从理论与立法、纠纷类型化判断机制、仲裁条款适用和仲裁机构自身完善等四大方面对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机制构建提出建议。其中,着重论述如何综合行政私法理论、纠纷解决原理、新行政法理论的适用,拟定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范围及认定标准,希望为构建我国PPP项目合同纠纷可仲裁性机制提供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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