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系着权利人能否在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追求到自己合法的权益。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日趋增长,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国家的现实情形,问题逐渐暴露。2017年10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时效中止制度进行了修改,该总则的制定,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上了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关于时效中止制度,仍须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特点加以完善。为此,本文以我国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价值为出发点,旨在解决现行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存在的立法不足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补充时效中止事由、完善时效剩余期间、明确已有中止法定事由的内容。文章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价值、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立法不足、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在适用上的问题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要素构成为切入点,引出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从自由、公平、效率以及秩序的角度分析时效中止制度的价值,从而明确完善时效中止制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结合我国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立法演变,肯定我国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进步,同时指出我国立法中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可能存在的不足。时效中止的主体内容包括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和中止事由消灭后剩余期间的计算。其中立法上的不足主要有《民法总则》新增第190条时效不起算的不合理性,时效不起算虽然不属于时效中止的内容,但是笔者结合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指出该条在适用时,部分情形可以适用时效中止制度;在阐述中止事由消灭后,剩余期间计算的不足时,通过比较时效中止和时效不完成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指出仅规定剩余期间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我国诉讼时效中止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例如,行为能力障碍和遗产障碍在适用时效中止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学说及实务对夫妻关系作为中止事由的不同看法,从夫妻关系作为中止事由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说明司法实践中应该将夫妻关系纳入中止的事由。第四部分,承接上文论证结论,提出与第二、三章相对应的立法建议以及如何更好地理解与适用现行司法相关规定。例如,针对时效中止事由消灭后,剩余期间存在的不足,建议同时规定时效中止和时效不完成制度,提出新的时效不完成期限;对于我国司法实务中和立法上未将夫妻关系纳入时效中止的问题,建议将夫妻关系纳入时效中止的其他事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