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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几乎处于飙升状态。商标侵权案件出现此种态势,一方面源于我国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2014年5月,经过首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开始实施,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公民的商标权意识有所增强。商标侵权案件数量的剧增也使得实践中原本便已存在的诸如过度适用法定赔偿、判赔金额普遍较低、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暴露无遗。特别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最大难题之一。鉴于此,本文从对“新百伦”案的简要分析入手,通过法条解释、比较分析以及经济学分析等法学分析方法,浅析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获利”这一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方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部分完善建议。除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归纳了“新百伦”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简要阐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对本案一、二审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包括被告侵权获利的认定等事实与法律问题提出的各种学术及实务观点。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主要介绍了包括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获利”的认定规则,同时简要阐述了我国商标侵权获利的认定规则。通过对比美国等域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商标侵权获利规则,归纳总结出各国在认定商标侵权获利时主要考虑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可扣除的成本、利润分割以及反向混淆对侵权获利认定的影响。第三部分结合“新百伦”案详细阐述了对各考量因素的理解。对于可扣除的成本,“新百伦”案两审法院均系按照原告主张的“净利润”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同时也简要分析了“新百伦”案二审法院对利润贡献率的认定,并评析了某些学者提出的“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观点。第四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讨论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侵权获利认定”存在的举证难、计算方法存在瑕疵以及侵权利润与非侵权利润难以分割等问题。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考察以及对本案的分析研究,就我国商标侵权获利的认定方面得出了一些启示,认为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区分侵权情节适用不同“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加强适用证据披露与证明妨害制度以及引入商标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等途径以期解决实践中“侵权获利”难以认定的司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