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城乡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导致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并陷入困境,迫切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适应城乡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并促其进一步整合与一体化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出台,打破原来的封闭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以容纳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出现的结构因素,并在条件成熟时,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逐步纳入其中,使他们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待遇。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法律规定的缺位及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原因,他们的社会保障权长期受到歧视并得不到保护,尽管他们对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一直远离制度收益,享受不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而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既要保障平等适用法律,还要清除法律歧视,更要通过立法禁止歧视。
本文首先对社会保障的概念、权利主体和权利属性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然后对国际性法律文件及我国宪法和部门法与社会保障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而阐述了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现状及解决途径。由此,笔者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及现实意义,它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基础。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和要素,而且也是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活力安定的形式机制和保障机制,它需要在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进行多方面努力,笔者坚信,如果政府有效地把制度与现实结和起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使这一群体获得一种更有保障、更高质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