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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甚至扰乱公民个人安宁生活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也随之出现。另外,如果人们普遍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必然会本能地拒绝任何信息处理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由此制约信息的自由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因此,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现状不容乐观。总体状况是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并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机构。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并草拟了一份专家建议稿。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出台。在国际上,无论是欧盟立法模式还是美国立法模式,都有其合理的地方,更重要的是,都有各自的价值观和社会基础作为支撑,我们应当充分吸收、借鉴欧盟与美国的经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将两者的长处结合到一起,并反映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与长远需要。因此,我国应当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建立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和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以便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另外,还应当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构,建立个人信息使用的企业信用档案,从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途径。加强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采用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