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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人们越来越关注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医疗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争论也十分激烈,许多突出的问题需要给予明确界定。因此,笔者试图先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着手,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定位、归责原则、医疗过失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作一些探讨,然后就我国现阶段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提出今后发展及其完善方向,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定位。首先,阐述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通说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其次,对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及其救济方式进行了论述;最后,分析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介绍。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归责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兼具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之长,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兼顾了当事人双方利益,体现了民法公平原则,符合我国目前医疗发展的实际。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医疗过失的认定。在医疗损害中,绝大多数的过错属于过失范畴。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医疗活动的相对确定性,奠定了医疗活动中注意义务的基础。相关医疗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就是立法者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确定性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制定出来的。在考察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过错中,应该分为三个标准:第一,是否违法可以推定有无过失的标准;第二,依据客观标准考察;第三,依据主观标准考察。法律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为最低注意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均不能低于法定的义务标准。从层次上看,这三者标准之间是一种由低到高的关系。同时,应注意无偿医疗和故意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事由。 第四部分介绍医疗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结果负责的原因。前者确定责任的成立,后者确定责任的范围。在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时,基本上运用必要条件理论和实质要素理论;在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时,经常运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第五部分介绍我国现阶段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我国现阶段有关规范医疗行为方面的法律依据较多,但存在许多缺陷和值得完善之处。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笔者建议: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医事法》,提升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层次,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二是改革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重新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模式,改革和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注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三是借鉴发达国家医疗过失保险制度构建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并有利于保护国民生命健康的医疗过失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