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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为基础,研究我国的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本文包括引言及结论在内共由六部分构成。引言部分简述了公司担保制度诞生的背景以及此制度引发的风险。随着公司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这一经济主体有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以扩大自身经营范围的需求。需求被满足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清偿而要求公司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有效资产减少,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遭到损害。市场固有的风险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调节,为保障公司的有序运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逐步针对公司对外担保通过立法加以规制。第二部分引入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案例一件,通过案例,解析了实践中对《公司法》相关法条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理解和裁判基础。第三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分析对外担保能力是否为公司的固有权利;其次用内外区分的方式简析公司违反章程做出担保时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得出的结论有三,其一是对外担保权利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权利之一,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自身不行使此项权利;其二是相对人在同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时只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真伪的义务;其三是当公司做出虚假的对外担保决议时,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内部决议为可撤销或无效,公司所受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第四部分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分析了特殊公司类型的对外担保制度。现有法律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限,笔者简要介绍了“规定说”与“漏洞说”两种学术观点。“规定说”又从“有效说”和“无效说”两方面解读了立法者没有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做出规定的用意。“漏洞说”认为此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漏洞,此种观点过于形式主义,忽略了法律解释在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作用。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制度,鉴于上市公司有股东人数众多且影响力的特点,目前国内除法律外,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也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第五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简介了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对外担保类型,即“完全允许”“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类型,并提出了优化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三种对外担保的类型对应了美国、英国、中国台湾地区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担保制度模式。不同制度模式各有利弊,其中值得借鉴的是美国采用的“完全允许”的模式,这一模式比较开放,也顺应了公司决策层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潮流。文章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对文章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阐述了笔者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发展方向的预期。笔者基于现有资料,简要分析了我国对外担保的制度,并依据世界范围内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提出了建议。笔者资料有限,思维广度有限,还请各位老师多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