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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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应运而起并逐渐成长。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并将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兑换成真实货币,以此获得网络直播收入。主播作为网络直播收入的纳税人,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缺陷,没有明确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性质,并且在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网络直播收入游离在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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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应运而起并逐渐成长。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并将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兑换成真实货币,以此获得网络直播收入。主播作为网络直播收入的纳税人,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缺陷,没有明确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性质,并且在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网络直播收入游离在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外,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直播收入问题进行研究,将该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同时也是税收公平的一种体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直播及其收入进行界定。包括网络直播各方主体及网络直播收入的内容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网络直播收入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对网络直播收入的可税性进行分析。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及征收层面等方面对网络直播收入进行论述,并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为什么要对网络直播收入进行征税,为网络直播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对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体税收要素构建。依次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在构建纳税主体时,主要分析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在构建征税客体时,从收入与所得的关系着手,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运作模式将网络直播收入归入到具体的征税客体当中;在构建计税依据时,针对网络直播收入计税依据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根据不同运作模式确定计税依据。第四部分是对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素构建。主要从税收征收方式、纳税地点及期限方面进行分析。在征收方式方面,强调完善自行申报,落实源泉扣缴制度,并注重两种征收方式的结合。在纳税地点及期限方面,根据网络直播运作模式的不同,具体适用现行税法关于纳税地点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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