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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第一,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如何单独封存未成年犯的刑事记录,立法上缺乏相关的详细规定;第二,相关的法律监督程序不明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处理犯罪记录行为的处罚办法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也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第三,我国立法仅规定司法部门依职权主动密封满足条件的未成年犯的刑事记录,并未规定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有权提出将未成年犯的刑事违法记录进行封存的申请,这样过于单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无益于充分有效的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第四,封存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有关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失之过窄,并不包含全部的未成年犯,此外适用条件的规定中忽略了对未成年犯悔罪态度等主观方面的考察,也没有设置其他例外条件下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缺乏科学和灵活性;第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与相关制度不相衔接的问题,很多相关的配套制度仍处于立法的真空状态。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可以发现,社会公众淡薄的法治观念以及对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犯的排斥和歧视态度等思想观念方面的因素是阻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应当从立法、司法和社会观念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应当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规定,增加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如何操作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以及监督方式,并且设置详细的救济程序,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其次,建立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配套的联动机制,协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制度的不适应性,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调查等相关制度相衔接。最后,努力转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排斥态度,更新社会观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社会文化大环境的联合支持才能得到有效的推行。引导社会大众理性看待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宣扬人道和宽容的法治文明理念,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确认识。使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犯、帮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