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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确定性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人为之追求的目标。而关于法的不确定性的争论也并未停止,相信今后这样的争论还会继续进行下去。本文以法的确定性为切入点,在立法语境下,结合语言学相关理论,探讨法的确定性与立法语言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借以《婚姻法》为研究对象,最终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归纳出如何实现法的确定性的立法语言选择标准。第一部分是介绍立法语境下对法的确定性的界定。首先划定关于法的确定性问题的讨论范围,通过对法律现实主义和语言哲学的评述,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确定性其实就是法律条文经由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同时更应看到我们所追求的确定是一种相对的确定,以及追求确定性在我国当下的现实意义。承接上文,既然追求法的确定性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目标,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立法语言的本体研究揭示立法语言与法的确定性的逻辑关系,两者是如何互动、互为影响。作为实现法的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立法语言的语体风格是怎样体现法的确定性;第三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以《婚姻法》为范例,探讨立法过程中,立法语言实现法的确定性的语言选择标准,文章最后落脚在制度化的途径归纳中。通过前期资料搜集,笔者发现从各种视角出发研究法的确定性这一问题着实成果丰硕,而对立法语言本体的关注和研究,立法学界和语言学界也在不同层而铺开,但的确很少有将这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从法的确定性与立法语言的逻辑关系这个角度为切入点,这正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本文的逻辑结构开篇涉及理论比较抽象和宏观,行文至主体部分结合具体的法律来论述如何通过立法语言的选择实现法的确定性,最后归纳出实现法的确定性的方法。《婚姻法》既是本文的分析对象又作为一个分析工具,理论与文本相结合,既有说理又有实证,避免将文章写成仅从遣词造句的角度利用语法理论来简单分析立法文本中的语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