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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丰富了我们的业余生活,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更是促进了我国运动水平的提高,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职业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垄断问题,却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职业体育运动中的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绊脚石,如何清除这些绊脚石不仅关系到国家体育政策的落实,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要求这些垄断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职业体育运动,也没有规定对职业体育运动给与反垄断法豁免。笔者试图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笔者首先谈到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特点以及评价其发展好坏的标准和发展目标。由于我国特殊的具体国情,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存在,职业体育运动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职业体育运动团体的双重领导,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职业体育运动不能够完全照搬照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发展的好坏主要是看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目标就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实现公平竞争。其次,笔者总结了我国职业体育运动中存在的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购、拒绝交易以及行政性垄断等等。再次,笔者介绍了欧美等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总结出经验,得出启示,一要实行有限豁免,原因在于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发展的具体情况,由于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发展较晚,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与完全豁免,不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要求,如果完全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光靠市场的力量很难提高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水平。二是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职业体育运动发展的前提,如果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只是一味的追求职业体育运动中的经济效益,则会导致职业体育运动发展失去动力,也就丧失了发展前景。最后,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欧美等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提出了解决我国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垄断问题的具体方法。
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尤其离不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适用于职业体育运动领域,使职业体育运动有法可依,同时又要考虑到职业体育运动的具体特征,对于一些职业体育运动团体行使合法管理权的行为应当给与豁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有效地解决我国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垄断问题,促进我国职业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