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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商品经济愈发繁荣,文化作品也随之发展,其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的情况也日渐普遍,作品名称作为一个作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难免会因为其使用而引发纷争,这其中有关电影作品名称的纠纷出现得尤其频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决这种纠纷的途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电影作品名称的使用,对如何保护电影作品名称也是无从下手。本文先从“《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正当纠纷”一案入手,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列出了该案件的三个法律争议点即电影作品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电影作品的名称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似电影名称能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接着以电影作品名称作为切入点,将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院的两次判决进行介绍和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保护电影作品名称的模式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作品名称。接着分析了电影作品名称和一般作品名称的区别,并探讨了电影作品名称的功能:对电影本身来说,它是整个电影作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体现出作品的完整性;对观众来说,它能直观地吸引其注意力从而让电影能够更广泛地传播,这体现出电影名称对于电影的重要性和保护电影名称的必要性。之后详细阐述了现如今域外和国内对电影名称的保护方式,先横向比较了域外保护电影作品名称的途径和模式,包括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法国、商标权保护模式的德国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的意大利,他们的保护模式有一个共同点即把电影作品名称和一般作品名称给予相同的保护,并以专门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以及被侵害后如何进行救济。接着介绍了英国和美国,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没有将电影作品名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但是美国相比于英国有所不同的是它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电影名称注册管理机制来保护电影作品的名称。美国的电影协会专门设立了电影名称注册管理局来进行电影名称和注册和管理,当协会会员之间出现纠纷时还可以进行调解和仲裁,这种机制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电影协会成员有限无法囊括所有的制片公司导致有的纠纷名称注册管理局无法仲裁、注册之后会排除其他人使用且该注册永久有效因此如果注册人没有适当使用该名称别人依旧无法使用该名称导致创作积极性降低,但这也不失为保护电影作品名称的一条新思路。接着列举了当前我国国内学者对作品名称保护模式的主流观点,他们都没有把电影作品名称和一般作品名称区分开来。这四个观点包括版权保护模式、商标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阐述后仔细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缺点,认为版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都有明显的不足,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有一定的可行性。结合“功夫熊猫”案和“赛车总动员”案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电影作品名称进行保护的固有思路,即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最后总结出保护电影作品名称的途径,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影作品名称,即证明该电影作品构成知名商品,其他作品利用了该知名商品的影响力,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但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8年1月1日实施以后将“知名商品”这一概念改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所以本文阐释了如何具体认定商品“有一定影响力”以及如何界定混淆行为。第二个层面是打破现有保护模式的束缚,探寻全新的保护思路,第一个模式是借鉴美国电影协会的名称注册管理机制,在我国设立作品名称注册管理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品名称管理的流程和惩罚措施,将作品名称进行统一管理;第二个模式是通过商品化权来对作品名称加以保护,但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才能真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