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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村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现状,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典型国家在土地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措施,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议和方法。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对几种方案进行评价。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理论界存在着多种构想和说法:国有化方案、私有化方案、土地集体所有方案等等。本文对上述几种方案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最后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第二部分,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回顾和分析。第一个问题介绍了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奴隶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国有制,就是王有制;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并最终取得了法律地位;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在继承了私有的前提条件下,又进行了一些新的立法和尝试。第二个问题介绍了我国建国后不同时期农村的土地制度:50年代初的农地改革,农地私有;农地私有,集体经营;农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第三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及典型国家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启示。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实施“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私有耕地征收与放领”等农地改革措施,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日本土地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是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协作农业。韩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推动了韩国经济的现代化。美国政府从所有权、经营、收益、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最后,通过对我国台湾、日本、韩国、美国在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和经验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方面有益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当前农村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所有权性质模糊。主要分析了在所有权性质方面的有关观点: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所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第二,所有权主体虚位。主要分析了在所有权主体上存在的两种观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此外,还探讨了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的问题。第三,所有权权能残缺。主要分析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处分权能、收益权能等方面的残缺和不足。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坚持正确的方向,针对“农民集体”存在的三种类型,笔者认为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确立为“村农民集体”最为合适,并将通过权力组织、执行组织、监督组织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力。第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主要是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其中重点论述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价值补偿、土地征用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和完善。第三,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扶植和保护农业,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加强税费改革和户籍改革,为农村土地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条件;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