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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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电视行业,开机广告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多数经营者的首选。在这一商业模式下,经营者可以通过额外的广告收益分摊生产成本,让自己的商品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进入市场。此举也降低了智能电视的消费门槛,使更多消费者得以购买智能电视。然而,也有消费者对这一商业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开机广告“霸占了客厅”,侵犯了自身权益。本文以“乐视电视开机广告案”为切入点,探究经营者身份的复合性如何影响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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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电视行业,开机广告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多数经营者的首选。在这一商业模式下,经营者可以通过额外的广告收益分摊生产成本,让自己的商品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进入市场。此举也降低了智能电视的消费门槛,使更多消费者得以购买智能电视。然而,也有消费者对这一商业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开机广告“霸占了客厅”,侵犯了自身权益。本文以“乐视电视开机广告案”为切入点,探究经营者身份的复合性如何影响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以及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如何适应新兴商业模式。该案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也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经典案例。本案的被告是智能电视市场的知名品牌,其采取的商业手段也较为典型。本案很好地反映了消费者和开机广告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所在。本文分别围绕案例中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分析。第一,开机广告商业模式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本文对开机广告商业模式进行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的分析,并总结了消费者选择权侵权认定的理论标准和行为模式。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开机广告商业模式不构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犯。第二,本案经营者是否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文对一般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标准进行了总结,并结合现实消费场景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文对开机广告经营者特有的告知内容进行了归纳,并对开机广告经营者的告知内容和告知方式进行了匹配。第三,本案经营者是否有义务提供广告即时关闭功能。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承认开机广告经营者负有提供关闭广告功能的义务,但双方对该功能生效的时间产生了争议。本文从不同部门法的视角对开机广告经营者的克制义务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归纳,并结合开机广告模式下经营者常见的商业手段对克制义务的履行标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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