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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作为贯穿仲裁程序的桥梁,从仲裁程序的开始到结束,都需要对仲裁文件进行送达。在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不配合而采取规避行为、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的加强、受送达地址的变更而相关登记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改等原因,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同样存在着“送达难”的问题。本文以我国仲裁送达的真实现状为立足点,完善仲裁送达制度,解决仲裁机构的现实需求,将支持仲裁的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仲裁送达概述。仲裁送达制度是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司法审查相妥协的产物。与民事诉讼送达不同的是,仲裁送达具有通知的特点,以意思自治和高效性为价值取向。仲裁文件的有效送达不仅决定着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还是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对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提升仲裁的权威与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我国仲裁送达制度与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送达的规定较少,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送达程序进行了规范。通过对搜集的193个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和对比,各个规则之间对送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可使用的送达方式不同,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送达的方式,是否须填写送达确认书等,具体内容在文中以表格的方式呈现。总体上仲裁送达制度未充分利用仲裁意思自治的优势,送达方式的具体适用规范有待完善,送达责任的规定欠缺。实践中,仲裁文书因无法送达或送达瑕疵阻碍了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一些案件的仲裁裁决因送达程序违法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本文通过对精选的90个以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仲裁司法监督的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仲裁司法监督的具体事由有以下几点:(1)书写中存在文字性错误;(2)送达对象不全面;(3)送达地址出现错误;(4)代收人不具有代收资格;(5)送达期限没有被严格执行;(6)公告送达的适用不符合条件;(7)电子送达的适用不符合条件;(8)邮寄送达中的其他问题,其每种事由的具体比例在文中以饼状图的形式说明。通过对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仲裁司法监督案件裁判规则的提炼,仲裁文件未能有效送达的原因主要为,仲裁机构送达工作人员的疏忽,及仲裁送达制度对送达程序规定的缺失。第三章,域外送达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纽约公约》中将“未予适当通知”作为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为保障我国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精选了41个被申请执行人以未被给予适当通知为抗辩事由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梳理与总结我国法院认定违反未予适当通知条款的裁判规则。与国内因送达程序而导致仲裁司法监督的案件类型相比,被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每种类型的抗辩事由,在所挑选的案件中所占比例都较为突出。本文对域外送达制度进行归纳和梳理,对我国仲裁送达的主要启示为:明确推定送达的适用条件;完善送达地址;存有已送达或视为送达的书面凭证;灵活把握送达期限。第四章,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的思考。为了推进仲裁送达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在仲裁送达客观经验的基础上,仲裁送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仲裁送达在实践中应坚持送达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仲裁高效性的优势,全面、及时、灵活、高效的送达;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制定完备的送达确认规范;完善送达方式的适用规范;明确推定送达的适用条件;增加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统一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除此之外,还应该提高仲裁机构送达人员的工作能力,优化仲裁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强化仲裁当事人的配合义务,法院在审查时避免以民事诉讼送达标准衡量仲裁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