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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支付手段,凭借自身简单易行的操作过程、强大的融资功能等优点,在全球贸易往来中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国外学者在国际保理领域已有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中国作为贸易输出大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际保理业务量在近些年间不断上涨,国内学者也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索。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一、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三、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四、我国国际保理的制度构建等方面。国际保理指的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因转让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保理。从运作模式上看,国际保理有双保理模式、单保理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双保理由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两个保理合同将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四方当事人联系起来,存在两次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国际贸易合同、保理协议及相互保理协议三个合同,包括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买卖(或服务)关系、保理协议下的债权转让关系和相互保理协议下的代理关系。由于双保理模式是国际保理实践中运用最广泛优点最突出的模式,因此本文对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也主要基于此种模式进行。虽然国际保理中各主体之间包含了多种法律关系,不过债权转让关系依旧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保理商购买了债权,实际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在国际保理当中,出口商作为债权让与人将其拥有的对进口商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商,并交付相应凭证。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之后,出口商不再是进口商的债权人,保理商因为出口商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而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中小企业常常在销售过程中会遇到应收账款风险。而中小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缺乏经验和能力,而且缺少人员和精力去催收应收账款,加上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正常收回的风险。国际保理融资使得企业减少资金占压,盘活现金流,转嫁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赊销条件下增强自己的贸易竞争实力,扩大贸易机会,增加出口。而对于银行来说,通过保理费、利息等费用的收取给自身增加了收入。但是出口生产型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动需求较大,现金流缺口不仅产生在应收账款环节,在购买原材料及设备、扩大产能阶段就已经出现,而以往的国际保理所提供的融资只适用于出口企业装船之后,而对于企业装船前的融资需求却无法满足。许多中小型出口企业常常能够接到国外进口商大量订单,但是由于自有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而进行生产,只得无奈退掉订单。那么,如何对传统国际保理进行创新?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后会面临哪些既有的法律问题以及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构建国际保理国内制度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以及应对这些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因此本文在获得了既有理论的支持进行深入发掘,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探索国际保理的创新,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和新增风险点。本文分为包括导论在内的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问题的提出,梳理国际保理国内外相关文献,阐明本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为国际保理的运作、法律规制与金融创新。这一章梳理现代保理的起源和流变,认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对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且对国际保理的国内外法律环境进行探讨。另外,对国际保理中主要运作模式进行介绍,分析国际保理现有的融资功能,说明传统国际保理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引出国际保理针对企业的前期购买问题做出的创新,分析国际保理供应链前置的运作模式。第三章为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分析。第三章集中分析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有效性以及债权权利人之间的冲突问题。第四章为我国保理商主体资格的法律禁锢,这一章主要对保理上准入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阐释。第五章为国际保理法律风险分析,分析国际保理中各方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风险。第六章为金融创新背景下国际保理国内制度制度的重构。第六章主要在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可见,中小企业如要更好地利用国际保理进行融资,需要对传统的国际保理运作模式进行金融创新,而在国际保理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以及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明确与细化我国法律中与保理有关的规定,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加强风险管理,弥补监管缺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增加国际保理创新的可行性,强化国际保理的融资功能,促进其在我国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