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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以竞争为主的资源配置机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本质意义而言,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新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出现了两种经济体制的某些弊病的结合,即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病的结合,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这种弊病,虽具有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征,但具有很大的顽固性,极需以法律手段加以规制。本文所论及的行政垄断,即属于此类。本文的基本命题是: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的垄断,其不仅具有经济危害性,而且还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非法的垄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为此,要建立一个“多管齐下”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笔者对这一命题的论述是分三部分展开的。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是对“行政垄断是什么”进行的探讨。本文把行政垄断界定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垄断,必须根据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只有符合行政垄断构成要件的,才属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为了更清晰得界定行政垄断,笔者对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识行政垄断和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是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和基础。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明确行政垄断的外延,本文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分类。按照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垄断分为抽象的行政垄断和具体的行政垄断。对于任何事物,只有透过现象看其本质,才能抓住事物的内核。通过分析,笔者揭示了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其不仅是兼具经济违法、行政违法的竞合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实质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效率、自由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因此,行政垄断需要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综合规制。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和成因,是对“行政垄断怎么样”进行的考察。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政垄断不仅具有经济危害性,其损害了市场的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经济自由、经济效率原则;而且,行政垄断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垄断是导致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并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行政垄<WP=5>断违背了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如不进行规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遭到他国的报复。所以,对行政垄断予以规制,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面临履行WTO成员国国际义务的外在压力。行政垄断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有其形成的复杂背景。剖析行政垄断的成因无疑对规制行政垄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找出行政垄断的成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在该部分,笔者剖析了行政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通过历史的、现实的分析,笔者认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行政垄断形成的体制因素,市场垄断利润的诱惑是行政垄断形成的经济动因,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蔓延的关键。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并对如何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法提出了建议,是对“法律如何规制行政垄断”进行的探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于控制行政垄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必须认识到,行政垄断最终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是规制行政垄断的必不可少的、根本的手段。原因在于:用法律规制行政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用法律规制行政垄断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用法律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任何事物都是由相互作用的各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也是如此。目前,行政垄断在我国泛滥的重要原因就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系统还不够完善。我国与规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虽然数量众多,但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这是因为:第一,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缺乏体系化,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真空”和“法律重复”的弊端在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中同时存在;第二,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缺乏威慑力,法律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科学,并且,没有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缺陷造成了规制行政垄断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执法疲软,完善我国法律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成为应有之义。在本文,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垄断立法提出了建议,认为:要规制行政垄断,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行政法、公用事业法及其各部门法为核心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多管齐下,综合规制。并且,各个法律文件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冲突,以发挥规制行政垄断的“合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