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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损害纠纷不断见诸于报端,医患关系极度紧张,且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这些医疗纠纷案件中除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案件外,因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患者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并呈上升趋势。此类侵权案件的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针对此类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由谁承担等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导致了赔偿与救济等现实问题得不到实际的解决。《侵权责任法》首次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次提出了因缺陷医疗产品导致侵权责任发生时医疗产品责任将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为解决医疗产品侵权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思路。但是《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规定的并不完善,例如其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的地位,责任承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目前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并未为医疗机构赔偿资金的来源等问题做出合理的解决途径,由于医疗机构的经营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医疗机构具有一两次重大过失而使其陷入运转困难的境地。医疗机构一旦陷入困境,最后受损的还是广大的就医人员。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美国侵权法出发,并参考法﹑日﹑英等国家关于此类问题的相关研究,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等方面与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比较,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借鉴美国等国家关于缺陷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判例与理论,对我国缺陷医疗产品的侵权责任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为完善医疗产品责任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进而更好的维护广大就医人员的合法利益、使医疗机构更好的服务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