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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西方文化大量东渐,出于区分外文翻译形容词和副词的需要,学术界产生了关于“de”分合问题的第一次大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底、的、地”三分,但在语言实践中表现为“的、地、得”三分,同时,“的”“地”混用、合用现象也依然存在。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继吕叔湘先生提出“的”、“地”合写为一个“的”观点之后,主张取消结构助词“的”、“地”区别的呼声涨高,学界关于“的”“地”分合的第二次大讨论开始。此次大讨论产生的结果是,使国家制定的语言政策相应发生了变化:1984年教育部批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提出“的”“地”合用,不同于此前1956年教育部推行《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中主张的“的、地、得”三分。时至今日,“的”“地”是分是合仍在人们的使用中莫衷一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基于以上事实,我们期待“的”“地”分合现象在今后的使用中能够尽早得到规范。我们认为,语言规范化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人们语言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语言使用事实,这是最主要的,也是语言规范的基础;二是对国家语言政策的遵从,语言政策是指国家对语言制定的语法规范。我们认为,想要制定好当今的语法规范,需要从当下的语言实践中总结出来。当下的语言实践应该包括两方面:传统文本和现代传媒。而想要进一步分析当下语言事实产生的原因,则需要对该语言现象产生的历史进行溯源。因此,要达到“的”“地”使用规范化的目的,须遵从“的”“地”约定俗成的使用事实、遵从国家制定的语言政策;要想进一步分析导致“的”“地”分合问题持久讨论的原因,需要我们对“的”“地”使用历史进行追溯。以上三层的达成,均需建立在对“的”“地”分合语言事实相关考察的基础之上。目前学界对“的”、“地”全面考察的文章尚无,本文拟从历时、共时两个维度,试对“的”“地”分合做一个系统全面的考察。具体说来,本文将从古代文学、台湾文学、媒体文本、法律文本四个方面对“的”“地”分合进行相关考察,以期待本文的考察结果能对“的”“地”语言分合规范提供一些语言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