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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了许多恶性社会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并且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将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统一定罪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了使本罪在实践中更好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颁行的司法解释虽然对该罪的适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该罪在施行中遇到的困难。本罪出台后,理论界对此也有种种探讨,但至今关于该罪的系统研究成果尚属缺乏。本文根据学者的相关研究资料,采用案例分析和综合分析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实践中典型案例的陈述,指出本罪施行中遇到的难题,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难题的建议,以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进步完善有所裨益,使该罪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章介绍了本罪在施行中遇到的六个难题:一是是否应将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纳入劳动报酬之中,二是应该如何认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这一行为,三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范围限定不明确,四是如何理解政府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五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六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与其他罪的界分。针对难题一,笔者认为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不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之中;针对难题二,笔者认为用工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和用工个人生活消费奢侈,就应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针对难题三,笔者认为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和信访局;针对难题四,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当地电视报道和当地报纸刊登的方式进行责令;针对难题五,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采用用工者举证和行政机关或公诉机关审核的双重证明;针对难题六,笔者对本文中涉及到的诈骗罪和侵占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