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供应链金融有助于解决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在我国真正能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供应链企业少之又少。金融法律体制及法律法规是制约我国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领域,主要以商业银行为本位,研究其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理论框架、产品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发展趋势等。以供应链企业为本位的研究,也集中在相关的货物质押、担保及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但是,供应链企业在我国提供金融服务遇到的法律瓶颈,以及探索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学者们对此研究并不充足,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希望本文能为我国供应链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思路,也希望能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现实的参考价值。 本文认为,我国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主要源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实行的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和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特许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难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对于上述的法律瓶颈及问题,在法律制度上,应该对我国现行法律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建立分业经营的例外制度和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科学界定及允许金融业务机构多元化。在模式选择上,应科学挖掘和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以探索出适合我国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可能的经营模式包括: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自营模式以及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模式。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困境及困难;第二章对策之一:改革现行的相关法律金融制度;第三章对策之二:科学挖掘和利用现有法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