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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年的破冰之旅,具有“中国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明确政府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变中国几千年来“神秘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条例在中国的真正实施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中国政府的阳光之旅才刚刚开始。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服务政府的要求,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主动或被动地公开其掌握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要、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一种面向公众的公益性 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使得公民对政府的活动有了及时的了解,同时也使得政府更加容易了解公民所关心的社会问题及公民自身问题。这种阳光下的交流能够及时破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再通过政府活动及时弥合二者之间的缝隙,使得社会达到和谐。 在这种良性互动的和谐之下,政府已经掌握了公民的合法需求,了解了公民的迫切需要,它才有可能有的方矢,通过政府自身的权力运作来满足公民的需求。真正的服务公民,真正的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应该与服务型政府同步发展。同时应该把这种逐步完善建立的公民权利的本位之上。通过人民主权的遵守与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肯定它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真分析,从深层次上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价值。什么样的立法活动都具有价值基础,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一样,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基础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服务公民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