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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是美国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独特性在于这种制度借民事之名而行“刑事”之实,之所以不同于刑事没收,在于它的实施独立于对人的刑事追诉程序和追诉结果,只要证明有关财物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进行扣押、冻结或没收,正是基于民事没收的上述优点,这项制度作为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措施,被日益广泛的应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种打击犯罪的强有力工具有希望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同和应用。我国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了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为我国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因为相关条款规定得并不是十分详尽,诉讼中有的重要问题,如证明标准等事项甚至没有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本研究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思想,以美国民事没收制度为研究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我国增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研究由绪论和六个章节组成,绪论中简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专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第一章为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历史发展,这一章笔者主要论述了民事没收制度的起源以及美国民事没收立法的发展概况;第二章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类型与特征,这一章笔者主要介绍了美国民事没收中的行政没收与司法民事没收两种类型,并简要介绍了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优缺点;第三章美国民事没收的实体性法律问题研究,笔者在这一章中详细论述了美国民事没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并简要说明了美国民事没收的启动主体及适用理由;第四章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程序性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阐述了有关美国民事没收的程序性法律问题,文中主要分三节论述,一是美国行政没收的程序,二是不动产的民事没收程序,三是美国司法民事没收的程序;第五章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宪法性问题研究,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研究了美国民事没收如何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运行,笔者重点研究了美国民事没收与正当程序、美国民事没收与过度惩罚以及美国民事没收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关系;第六章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这一章中笔者在研究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进行了分析,分别从该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证明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等几方面阐述了修正案规定的不足及应当如何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人民检察院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唯一启动主体;法院对特定案件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享有唯一的没收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具有民事特征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财产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美国的民事没收程序相比还不够独立。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但笔者认为只要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已逃跑即可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必等待一年的宽限期。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笔者认为一个“等”字使得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适用特别程序之初,暂时将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及毒品犯罪这四类危害较大且为国际公约所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上。此外,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对象的规定也应规定得再具体些,并且应该考虑没收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财产。而关于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证明的问题,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鉴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财产本身提起的诉讼,因此,诉讼中应采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承担起诉责任的检察院承担,如果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则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为有效地保障特别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应在公告程序方面和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程序方面制定更加具体和更富有操作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