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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管理制度,1987年开始设立探矿权,并实行探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使得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得不到体现,国家花费大量投入探明的矿产资源被多种类型的投资主体开采,不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助长了采矿者损失浪费和大量占有矿产资源的行为。为此,1996年国家对矿产资源法规做了修改,开始有偿出让探矿权。国家如此重视探矿权市场的建设与改革,原因在于它是矿产资源勘查一直到开发一系列活动的逻辑前提,只有设置良好的探矿权才能带动后续活动的良好运行。在一级市场有偿出让的改革过程中,参照国外和国内其他行业的经验,政府采取了竞争性出让的方式,但是遇到的障碍也很多,具体表现就是到2007年为止,拍卖出让所占的比例依然不足10%。探矿权具有投资不可逆性以及高不确定性的特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形成了投资的机会价值。传统的探矿权评价方法采取的是静态描述的净现金流量方法,因而它忽视了探矿权的期权价值,常常低估其真实价值,在拍卖出让时,失败是在所难免的,这也是导致竞争性出让工作遇到瓶颈的因素之一。本文在政府进行有偿出让的道路上以拍卖、期权理论为基础对探矿权进行剖析,分析了影响探矿权一级市场出让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且将其归结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基础性地质勘探工作的进行程度产生的不确定性;二是包含矿产品市场波动、利率等综合产生的不确定性。前者作为探矿权市场出让的辅助因素影响了潜在探矿权人是否进入该市场,后者则影响了取得探矿权后的探矿权人经营过程中承受的风险以及未来的收益。论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1)分析了探矿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概述了我国探矿权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了论文研究的意义及研究的内容。(2)研究了探矿权的特点,指出了对其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且讨论了传统探矿权评价方法的局限性。(3)探讨了实物期权理论在探矿权市场中的应用基础。分析了其实物期权特性,提出了在探矿权决策中实物期权的适用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并且构建了基于延迟实物期权的决策模型。(4)运用实物期权的理论与方法对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评估法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实物期权方法的评估结果比传统矿业投资决策方法更为有效,结合招标出让是一种理想的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