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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资源作为它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维持生态平衡、改良生态环境的功能和作用,除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较大的生态价值,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任何一种传统资源或新能源都不可替代的。在我国,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的战略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即包括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个建设,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2015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五年规划中,而且在“十三五”规划中,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将会适时出台相关的鼓励性政策。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盗伐林木罪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如果不及时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将会因生态失衡、气候异常等给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云南省地处我国的西南边陲,独特的地形地貌和多样的气候,赋予了云南丰富的资源财富,进而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有色金属王国的美誉,而位于云南西北部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属于云南省17个地州中,森林覆盖率比较高、原始森林面积较多的地州之一,笔者通过对近五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就该地区而言盗伐云南红豆杉、云南榧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盗伐林木罪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章不多,对其研究相对滞后和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笔者希望通过这样的研究,能对盗伐林木罪起到一定的预防和规制作用,并让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各位同仁能更深刻、更透彻的理解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的相关知识,还能使笔者今后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做到办案思路清晰、案件分析说理到位、定性准确,也为相关有潜心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想法的爱好者持续本课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