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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利益平衡、比较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交强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我国交强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与定位,着重探讨和研究了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并尝试对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做出评介和重新界定。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交强险概述,首先对交强险的概念、性质、功能、法律关系、保障范围、保护对象即第三者进行了介绍;其次结合我国交强险立法现状和意义,考察了我国交强险制度;再次通过性质、保护对象、法律关系以及赔偿原则、赔偿限额等几个方面的区别探讨了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第二章为交强险制度模式对第三者范围的影响,阐述了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和强制无过失保险模式类型,对比了域外立法对交强险模式的选择。其中,英国、日本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德国、美国采用无过失责任保险模式,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与强制无过失保险模式的兼容模式,域外立法无论采取哪种责任保险的制度模式,都无一例外地将车上人员中的乘客纳入第三者的保护范围;本章在参考域外立法的同时,反思了我国交强险模式选择的模糊性,并对我国交强险模式的应有定位做出了选择。第三章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交强险条例》对第三者范围的排除式、最小化限定,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交强险制度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不足,同时通过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范围确定的时间临界点的界定,对第三者范围做出了重新界定。第四章为车上人员纳入第三者范围的分析和考量,探讨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并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能性及正当性基础,本章首先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介绍,并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关系进行梳理,从车上人员责任险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在性质、保险费率、保险范围、赔偿额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以及二者同属责任保险的范畴,深入探讨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并对险种合并可能导致的法律障碍和保险人盈利障碍的客观存在作出分析,并对应对措施进行了论述,最后做出了我国现阶段可以将第三者范围进行一定程度扩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