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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随着时代的迅猛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交易愈发频繁,交易关系愈发复杂,交易方式亦随之而日益多元化,多重买卖情形屡见不鲜,不可避免。又基于普通动产之固有属性,且依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普通动产之所有权变动规则完全不涉及登记制度,因此对外极易形成标的物所有权之权利外观,故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情形甚为典型,颇为常见。毋庸置疑,在市场交易场合,基于利益之追逐,极易出现此种情形,即:出卖人某甲与先买受人某乙就某一普通动产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某甲又与后买受人某丙就该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从而形成多重买卖合同之典型。此时,若先买受人某乙及后买受人某丙均向出卖人某甲行使给付请求权,由于标的物只有一个,那么出卖人某甲究竟该向谁实际履行合同为妥呢?对此问题,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顺序之认定至关重要,自不待言。由于多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顺序之认定直接关系到标的物之最终归属,故对此问题无论在理论上抑或是在实践中均颇具探讨之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基本界定,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分别对“普通动产”及“多重买卖”两个法律概念之含义予以了详细阐述。本文第二部分对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顺序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分别从经济上及法律上两个角度对此问题予以了深入剖析。本文第三部分对各种学说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学界各种学说予以了系统归纳并作了学理分析,接着以类型化之方式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予以了详细阐述。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以“司法解释规定”、“学说”及“债权物权化”三个角度从理论上对所存在的缺陷予以了剖析,接着以“效率”、“待证事实”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从实践上对所存在的隐患予以了剖析。本文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首先从“预告登记制度”及“证据认定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此加强源头防范,接着以类型化之方式对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顺序从“可替代物”及“不可替代物”两个角度提出了规则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