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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它将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及时排除于刑事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实践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极少,大量应当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被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予以消化,酌定不起诉呈现出“当用而不用”的现状。理论界多从规范层面对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的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提出了众多关于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的主张。但是,如果不从实践的角度探寻哪些因素造成酌定不起诉“当用而不用”的现状,再完美的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本文将从实践的角度,通过实证调研,分析阻碍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因素,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及其在实践中被充分适用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文章以西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检察院为调研对象,通过对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总体情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公诉案件生效判决情况以及逮捕适用情况四个方面的考察,发现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存在“当用不用”的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将部分本应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造成酌定不起诉“当用不用”的原因。文章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并结合对检察官的访谈,发现实践中阻碍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罚观与重刑主义传统使检察官以及社会公众认为有罪必诉是实现正义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要求,打击犯罪的单一职能定位也使检察官难以认识到酌定不起诉的价值;第二,酌定不起诉的三级行政审批模式,使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过于繁琐,增加了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时的工作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从而直接阻碍了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诱发其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更为简便的方式处理案件;第三,酌定不起诉与“退处”、起诉所受制约不对等,增加了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的风险与负担;第四,缺乏有效的起诉替代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协助与配合,使检察官难以恰当地适用酌定不起诉;第五,严打刑事政策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第六,考核制度直接限制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解决酌定不起诉当用不用的对策。首先,检察官应从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罚观转向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观,充分认识酌定不起诉的价值,确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充分合理地行使起诉裁量权,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其次,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保障酌定不起诉恰当适用。主要包括:(1)将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以及犯罪后的情况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因素;(2)简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检察官拟作酌定不起诉的,报检察长审批,检察长不同意时可以书面附理由形式命令检察官提起公诉,如果检察官坚持自己的意见,检察长可行使职务收取权与移转权;(3)设立附条件不起诉,以所附加的条件作为起诉的替代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全面调查与判断起诉必要性相关的证据的义务,借鉴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整合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共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4)改革考核制度,实现实体考核与程序考核的结合,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取消不起诉预警机制,对等检查起诉案件与不起诉案件。再次,改革审查起诉方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权利制约起诉裁量权;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滥用退处程序而规避适用酌定不起诉。最后,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以及与严打政策的关系,以酌定不起诉为载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