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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对立关系的合同趋于格式化,而更多复杂合同的互助合作的因素增多,合同的各种具体内容也并非在合同签订之时就能够完全得以明晰,合同具体条款的更改与调试更加取决于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的不断磋商,使得原有的模糊条款逐渐明晰,而最后的合同内容多数或许与订立之初的约定相距甚远。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并不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对违约获益赔偿责任进行研究便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内涵与价值。从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历史沿革入手,研究其发展脉络、探究其本质;然后得出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内涵,即违约方为了获得超过履行合同带来的利益而故意地实施违约行为,强迫违约方将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给守约方。接着分析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功能以及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违约获益赔偿责任需满足违约方故意违约、守约方受到了损失、违约方违约与守约方的损失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可得利益赔偿无法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四个要件;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违反禁止性义务的情形、违反绿特定物义务的情形、瑕疵履行合同的情形。第三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研究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赔偿的范围主要根据违约方的直接获益范围和间接获益范围予以确定,间接获益范围的确定规则主要是以直接结果理论来确定。第四部分研究的是如何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确定。首先探讨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与补偿性违约相关责任的协调,主要研究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补偿性违约金、定金的协调;接着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在我国违约赔偿责任体系中定位为一种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