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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2006年举行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自提出后得到了多方重视,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了很多关注。如何将这一对刑事立法、司法以及执行都起到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很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以发挥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则是一个对法律的运行乃至社会的良性运行产生积极作用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在孜孜不倦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唯有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的能动性,方能将理论与实践、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有机的统一,也才能对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着重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问题,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基本问题的探讨得出其有利于司法适用的条件乃至得出需要完善的部分,以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产生良性的思考。本文除了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的基本问题。要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问题,必须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通过对“宽”、“严”和“济”做出基本阐释,进而得出其基本特征是宏观性、灵活能动性和综合性。因而得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的基本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是指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司法活动在遵循法律的规定,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能动性,主动有效地弥补刑事法律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第二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之理论证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之所以成立是有理论依据的,存在着必要性和可行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是法律适用的本质要求、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实现司法实质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刑事政策的基本司法功能所在、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之需要、是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刑罚制度和形式配套措施的完善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提供了现实可能,这是其可行性之所在。第三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中之问题考察。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的微观问题也即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具体缺陷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的宏观问题两个方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进行考察。第四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动适用之完善对策。本部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中”宽”和”严”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梳理。同时要做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能动适用必须坚守的比如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等理念。最后,从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实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解说。通过这几方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进行完善提出对策,以期能够更好得能动得适用于司法实践。